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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13:48:29 人浏览

导读: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经停止运行,并脱离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车辆在试车或者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经停止运行,并脱离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

   车辆在试车或者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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