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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被地铁轧断双腿 诉讼4年终获赔8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13:20:11 人浏览

导读:

看到法庭里只剩下自己夫妇和法官时,35岁的吴华林让妻子把他推到法官面前。他说:法官,我要在轮椅上向你鞠一躬,谢谢你主持公道。吴华林因不慎被地铁轧断双腿,而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各项损失80.8万余元

  看到法庭里只剩下自己夫妇和法官时,35岁的吴华林让妻子把他推到法官面前。他说:“法官,我要在轮椅上向你鞠一躬,谢谢你主持公道。”吴华林因不慎被地铁轧断双腿,而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各项损失80.8万余元,其中包括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判决让吴华林足足等了4年。2004年9月29日11时许,来自安徽的吴华林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他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过快,脚下一滑掉下了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站务人员立即采取了停电处理措施,并随即通知了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并协助将吴华林送往急救中心抢救。

  

  吴华林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其次,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他起诉后,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这使他对生活感到绝望。直到2006年底,吴华林提出申诉后,一中院发回西城法院重审。西城法院酌定地铁运营公司按照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后,地铁运营公司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一中院维持了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吴华林断腿前在北京从事服装生意。断腿后,他无法再从事任何工作,于是开始用练字来打发时间。“我以前从没练过毛笔字,这两年才开始练,你看,这是我写的‘爱’字。”吴华林边说,边从放在轮椅上的包内拿出一幅字让记者看。目前,吴华林在北京街头以卖字为生,每幅字让购买者随意出钱,“有的给5块钱,有的给10块或20块”。听完终审判决后,他还专门把写有“谢谢”的一幅字送给法官。

  

  吴华林说,等拿到这80余万赔偿款,他要还了欠下的20多万元外债,再改善改善生活,“这些年一家人过得太苦了。”说到这里,他叹了一口气。(杨昌平)

  

   以案说法 

  

   地铁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张晓霞表示:“首先,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有责任。其中,地铁公司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吴华林自己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其次,这是法官针对吴华林这个特殊的侵权个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此类案件。”

  

   她分析称,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地铁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地铁公司应当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该折抵对方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地铁公司此前仅同意在10%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此外,考虑到此次事故给吴华林精神上造成的巨大伤害,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地铁公司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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