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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交通事故 受害者打赢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13:03:31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已过三年,如今猜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的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理由提出抗辩。而记者昨天从经济镇江开发区获悉,法院一审审结此起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并依照法律判决被告承担赔偿的任务。主审法官介绍,2007年9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任某驾驶小轿车沿

   交通事故已过三年,如今猜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的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理由提出抗辩。而记者昨天从经济镇江开发区获悉,法院一审审结此起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并依照法律判决被告承担赔偿的任务。

  主审法官介绍,2007年9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任某驾驶小轿车沿镇江丁卯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司附近左转弯时,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原告李某某相撞,致原告及车辆乘坐人王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日,原告入镇江市区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被告任某垫付医疗费5890余元。后原告与被告任某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不下,遂于2010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某及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计1.6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任某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但是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依附于车辆驾驶人的侵权责任的产生,是其在交强险法定赔偿限额内承担的替代给付责任。原告与被告任某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任某在本案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故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据此不予采纳。

   最终,就这样一起已经超过3年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3143远,保险公司赔偿8547元,对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4000余元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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