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诉讼的家属赔偿问题
导读:
仪陇县农民刘庆无偿搭乘3人前往达州办事,途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刘庆及同车人员全部死亡。随后,事故双方车主、死者家属及事故一方车辆挂靠的公司对簿公堂。2月23日,南充中院分别就这一系列案件作出民事调解或终审判决,事故车主分担车辆损失,死者家属各获相应赔偿。
惨烈四人遭遇车祸死亡
去年3月5日下午,因砖厂搅拌机齿轮损坏,仪陇县农民刘庆受岳父母之托,驾驶岳母谭芳所有的丰田车前往达州购买齿轮。出发时,刘庆无偿搭乘了林翼、曾韵、郑成(谭芳之子,与刘庆同时受托)。当晚22时许,刘庆驾驶的丰田车与杜林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庆、林翼、曾韵、郑成等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3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庆驾车相遇对方来车时措施不当,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林驾驶货车超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林翼、曾韵、郑成等无责任。
经查,杜林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张玉,张玉与某运输公司系车辆挂靠合同关系,杜林系张玉雇佣。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赔偿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分别给付了刘庆、曾韵、郑成、林翼的丧葬费1.4万元至1.6万元。
诉讼五方纠缠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林翼、曾韵、郑成等死者的家属分别将谭芳、刘庆的遗产继承人、张玉、杜林及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刘庆的妻女及母亲亦向法院起诉刘庆的岳母谭芳及某运输公司等。
一审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并依照相关法律认为:事故车双方均有过错,应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谭芳应对刘庆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几名无偿搭乘的死者,对刘庆应承担的部分应酌情减轻部分责任。张玉作为货车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进行实际支配和收益,应对各死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应与挂靠车辆车主张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林系受雇从事驾驶工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其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张玉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对该系列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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