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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00:31:4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天天都有发生,许多父母因为交通事故永远失去他们的孩子,这是非常可悲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每天都在发生,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天天都有发生,许多父母因为交通事故永远失去他们的孩子,这是非常可悲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每天都在发生,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计算,其他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相对较短。

  从治疗结束或者做好伤残鉴定或者交警调解失败开始计算。

  二、交通肇事如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如果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肇事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赔偿的期限规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有期限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这一点我们要明白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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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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