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的计算: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
导读:
一对农村夫妇进城务工,不幸遇车祸双亡。两未成年女儿起诉索赔,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费用。按理说农村户口怎么会可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索赔呢?
案情
2010年12月的一个晚上,黄某夫妇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县城进城大道行驶,在与被告梁某驾驶的客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黄某夫妇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夫妇的两个未成年女儿与司机梁某就赔偿发生争议,两女儿遂以原告身份将梁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两死者的各项赔偿金,并提供证据证明两死者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经济来源均在扶绥县城。被告则辩称两死者均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费用。
判决:
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还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两死者的各项赔偿金。当前,因立法机关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应根据何种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司法实践中,基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该类型的案件进行裁判。根据该复函,农村居民只要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本案中,两死者虽是农业人口,但两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两死者从2007年起在扶绥县城常住地生活务工已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其经济来源及生活均在城镇,因此,符合最高院复函的要求,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费用。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7年12月23日12时50分,邢某某驾驶轿车沿孟邙线由南向北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偏左行驶,与相交会的许某某佳士得轿车相撞,造成许某某等人受伤及双方车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