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各行业标准)
导读:
2011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各行业标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我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中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每年自治区公安厅会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重新进行确定。
近日,自治区公安厅公布了2011年度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凡在2011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2011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各行业标准)
一、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 “ 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为:
(一)农、林、牧、渔业: 18305 元; (50.1 )
(二)采矿业:42364元;
(三)制造业:30100元;
(四)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49105 元;
(五)建筑业: 24935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0516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904 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24562 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21469元;
(十)金融业:48340元;
(十一)房地产业:2651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062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147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789 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977元; (57.4 )
(十六)教育: 43261 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8693元;
(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37935 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0973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的 “ 护理费 “ 按标准一条(十五)项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 “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每人每天为:区外 50 元。区内 40 元。
“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150 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 “ 营养费 ” 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 “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为17698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 “ 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 ” 为 70 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 “ 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为 2959 元。 (丧葬: 17754 )
八、《办法》第十六条 “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 为 13995 元; “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为: 446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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