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导读:
一、赔偿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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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 “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
百悦李伟交通律师团提示:
司法实践操作中:
1、上海地区对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限按照法医鉴定报告确认。
2、在诉讼中,如聘请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主张赔偿。没有任何证据主张的,法院一般按照30元/天处理。如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的,参照实际损失。但注意合理性。一般在2000元/月内的,法院都会支持。
3、特殊案件需要多人护理的,需要 法医出具专门的意见。
百悦李伟交通律师团 咨询热线:509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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