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车主肇事司机连带赔偿,误工时间算至定残前一日
导读:
在本案中,事故车辆的车主将车交由他人使用,肇事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交通肇事,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本次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肇事司机、车主,及该车的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赔偿;对于剩余的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车辆的肇事司机负责赔偿,该车的车主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车主应与对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虽为农业户籍,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两年,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3、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虽有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但误工费只算至法医鉴定认定伤残的前一日。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应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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