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 安 厅 桂公通〔2007〕1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七年)
序号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99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1505
4 区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分 行 业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10075
采 矿 业 17737
制 造 业 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建 筑 业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金 融 业 29576
房 地 产 业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教 育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伙食
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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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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