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
导读:
GB18667-2002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 六级 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 九级 和 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 ,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 + 2% + 1% = 53% ;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 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 80%
那么: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100000元×8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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