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认定有新标准 明年1月1日实施
导读: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三)隐患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按当事人过错行为确定其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二)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1.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2.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3.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4.两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数量的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如何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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