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外国驾照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导读:
持有国外驾照的英国籍青年史迪文,在沪驾车导致一名老人受伤。因史迪文没有在中国考取驾照,法院认定他属于无证驾驶,依法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4月,周某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史迪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万余元。法庭上,史迪文辩称周某主张的伤害后果与交通事故缺少因果关系,仅愿意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承担赔偿,并对自己给周某造成的伤痛表示道歉。
法院认为,史迪文无证驾驶车辆致周老太受伤,依据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由史迪文承担事故全责。依据技术鉴定,周老太左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系本次事故所致。由此,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史迪文赔偿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743元。另外,史迪文自愿一次性补偿周老太人民币5000元。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随着我国开放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来到我国就业谋职,而其中一部分人员在国外已获得车辆驾驶执照,但拥有国外驾照不等于就能在我国驾驶车辆。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表示,史迪文仅持有外国驾照而没有我国驾照,在我国境内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需承担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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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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