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偿”谁来买单?
导读:
"无责赔偿”谁来买单?
2004年6月2日,赵某驾驶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岳某相撞,后经交警认定,违章骑车的岳某负全责。为救治岳某,赵某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在交通队认定赵某无责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这笔钱。2004年10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据此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曾经有过类似的案件,其结果都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均以“司机验车时必须提交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能验车”为由,把该险种视同为第三者强制险。目前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实施的商业险,并非强制险,因此只能适用新交法第76条规定进行无责赔偿。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按承保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无责自然就不赔偿了。
新交法从去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时至今日个保险公司仍拒绝“无责赔偿”,并屡屡和司机们对簿公堂,这种现象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深思,究竟是保险公司“财迷心窍”,还是立法过于仓促,或者说是立法后配套措施的滞后带来这种种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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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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