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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通事故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10:48:5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对于给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从损害实际发生时产生。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的 赔偿这些赔偿项目,都是对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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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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