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交通事故赔偿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外延被扩大了,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无过错、无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上往往不好操作,争议也较大,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当前,在交通意外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或故意,就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交通事故有责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两种,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该《规定》第58条(1)款(4)项明确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是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适用于责任事故,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有一定责任,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各方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应不在此列。《规定》第58条(2)款还规定,交通意外事故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让无过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有违法规精神。另外,现行保险公司实行的是责任赔偿,即只有车辆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无责任,若承担了全部赔偿,投保人索赔也是困难的。
怎样落实交通意外事故的赔偿问题?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有说服力,因为交通意外事故前提是各方均无责任,如果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让无责任的机动车方赔偿行人、非机动车方的全部损失,无异于认定了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与事故认定不相符,也与交通意外事故调解的“公平、合理、自愿”原则不相符。既然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各方在事故中的作用是基本相当的,应当共同分担事故损失,才算公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行人、非机动车方处于“弱势”地位,为体现保护“弱势”的立法精神,在损害赔偿上,应由机动车方承担60%—80%,行人、非机动车方承担20%—40%,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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