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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8:51:38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张三(化名),女,X年X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河南省老家县X号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X路X号X楼X座电话:1338383XX被告一:上海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金山区X路(228号)电话:13546744XX(6478XXXX)被告二:上海B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角

  原告张三(化名),女,X年X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地:河南省老家县X号

  诉讼文书送达地:上海市X路X号X楼X座

  电话:1338383XX

  被告一:上海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地:上海市金山区X路(228号)

  电话:13546744XX(6478XXXX)

  被告二:上海B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角镇X号

  电话:13468444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上海荣A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813.81元

  2、 判令被告B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5日,王五驾驶牌号为沪AL84XX的重型专业作业车沿北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青公路近金辉路口处时,适逢李家国驾驶牌号为Z488XXX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着原告张三)沿金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青公路路口向西右转弯,并驶入北青公路东向西机动车道,重型专业作业车与电动车相撞,致刘X家、张三两人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五(化名)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牌号为沪AL84XX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上海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五为上海被告B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花费了诸多费用,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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