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案件可在立案前先行调解
导读:
“案多人少”是目前法院面临的问题之一。昨(2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下称《规定》)。法院系统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基层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据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纠纷日趋多样复杂,“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决方式有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同时,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意见》要求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特邀调解需当事人自愿
此外《规定》要求,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定》还明确,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名词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数字
去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达1951万余件,同比上升24.67%,而2005年全年法院受理案件为784万件,10年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1000多万件。
(原标题:交通事故等可在立案前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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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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