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导读:
核心内容: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条例将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建立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同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法规,是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一次有益尝试。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说。
据张德文介绍,该条例共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把上位法没有规范的村道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的管理和保护,使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进一步强化、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条例结合云南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突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重点,使农村公路工作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张德文认为,该条例具有以下特点,即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建立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同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养护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方式、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要求、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和方式等,解决重建轻养、体制老化、机制不活的状况,确保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的提高。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1个或者多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可以实行干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page]
“条例结合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公路管理工作难度大的实际,同时又要确保各类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针对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罚款下限,细化了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体现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以保障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张德文说。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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