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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8:54: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日前,《石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出台,对石狮市辖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等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群众期盼已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石狮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核心内容:日前,《石狮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出台,对石狮市辖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等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群众期盼已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石狮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近年来,随着石狮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问题也开始困扰着医疗、交警、信访、民政等多个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完善道路事故受害方救助机制,对于保障事故中伤者生命安全,化解事故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该《规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的丧葬费不超过石狮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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