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动态 > 四川交通新规:拖车需告知 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四川交通新规:拖车需告知 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8 14:10: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四川省对于拖车不通知且搜费较高的问题,新规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四川

  核心提示:四川省对于拖车不通知且搜费较高的问题,新规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新实施办法)在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已确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今日,针对社会关心的新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进行了解答。

  拖车不通知且收费较高,如何解决?

  新实施办法规定:拖车需告知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对告知问题,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应当在拖车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留下联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谢昆表示,对于拖车收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拖车费用,故新实施办法没有重复规定。

  交通警察隐蔽执法,怎么办?

  新实施办法规定: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网友反映,目前,一些地方的交通警察经常穿着便装、使用民用车辆,或躲藏在隐蔽处进行测速。

  对此,谢昆称交通警察隐蔽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时应当坚持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

  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为得更多罚款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上下功夫,咋办?

  新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实行市场化

  据网友反映,有的地方为了多罚款,到处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将其运作与管理交由社会经营,社会意见较大。

  新实施办法对此也有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实行市场化”;另一方面规定:“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因交通信号灯时间过长造堵现象明显,咋解决?

  新实施办法规定:将建议科学设置红绿灯等待时间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城市一些路口因交通信号灯时间过长,设置不合理,造堵现象明显。[page]

  谢昆表示这种现象确实存在。“针对此类情况,新实施办法一方面增设规定:‘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同时安装信号灯计时装置’,另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提高道路交通指挥水平,科学设置红绿灯等待时间,适当缩短交叉路口的红绿灯等待时间。”

  一些道路限速规定不科学怎么办?

  新实施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

  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同时,新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了“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置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现在交管部门对违章行为就是进行单一罚款吗?

  新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对于新实施办法中“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有网友说出自己的疑问,“现在交管部门对违章行为就是进行单一罚款吗?或者说除了罚款,就没有其他处罚措施吗?”

  谢昆回答称,新实施办法一方面为了限制执法者的自由权,就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了细化,另一方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