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新解释:酒驾毒驾纳入交强险赔偿
导读:
核心提示:驾驶人在无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自今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历经9个月时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终于在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担责力度,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一些敏感条款却并未在正式文件中呈现。
险企责任加大
“这次的司法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表述上更为准确,内容方面,最大的突破在于诉讼程序,即不再有那么多限制,而是将保险公司纳入,合并审理。”一位法律专业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昊博士对此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审理时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实际是节约了诉讼资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詹昊还指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归属于交强险“人身伤亡”赔偿范畴。“以往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到底是归属于‘人身伤亡’,还是归属于‘财产损失’,是有比较大的争论的,各地方法院的判定标准也不相同,这次是做了一个明确。”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责任承担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针对保险公司的多项责任。其中最突出的一条便是:驾驶人在无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而针对现实中,多有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当发生这些情况时,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敏感问题被回避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中并未出现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的内容,不免有些遗憾。此前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这一条曾得到公众普遍认同,却为何在正式文件中被删去?这又是否意味着基本医保之外的医疗支出将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前述法律专业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即使没有加入此条,法院在审理时也主要会通过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来判断,如果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引发,属于必需的医疗措施,而不属于过度医疗的,那么,就没有道理不赔。不在司法解释中列明,也恰恰是为法院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考虑留下了空间。”
记者还注意到,此前被热议的“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这一问题,也被删除。[page]
“由于涉及到朋友、亲戚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法院对这一点作出规定,有些情况下就不太合适,不利于这类善良风俗的发扬。当然,发生具体的案子,法院还是可以处理的。但如果作为一个司法解释来处理,就欠妥。”法律专业人士分析称。
分项限额暂难打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这一司法解释之后,为了配合新规定,各地方法院此前的一些指导性意见也相应退出,这意味着关于“打通交强险分项限额”的希望也被暂时关闭。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正说明,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暂时宣告终结。
“据我所知,目前,各地基本都已开始按照高法在这一复函中的要求遵照执行。比如分项限额已不再打通,这也使得近一段时期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相应出现减少。”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
显然,交强险分项限额短期内不会有打通的迹象,但究竟怎样才能让事故受害者获得更加合理的赔偿,在交强险保障水平和负担水平之间找到平衡?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国务院便已在研究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和定价机制,已经谈过几稿。除去分项限额是否打通的问题之外,也有众多专家提出,建议取消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而将这一部分对应的保费用在人身伤亡赔偿上,从而提高保障额度。
(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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