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酿事故 交强险先赔
导读: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交强险公司同为被告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车分离 车主需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遗撒致事故 管理方未尽责应赔偿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 由交强险先行赔偿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三者险并存 交强险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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