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首例“醉驾入刑”案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导读:
5月19日,山东文登法院依法对威海市首例“醉驾入刑”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沿初张辅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张家产镇天福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张某与妻子田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与田某某伤情均已构成轻伤。文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田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9.3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田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为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该案在文登市交通警察大队设立的文登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审理,很多司机和交警同志旁听了案件审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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