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撞上土堆 夫妻一伤一亡
导读:
2011年4月2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地面施工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筑辉水利工程队赔偿原告周建、周栋、周丽丽、刘成康、王韵倩各项损失394729.4元;被告江苏筑辉水利工程队赔偿原告周建各项损失11546.1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筑辉水利工程队承建泗洪两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12月3日下午在前马水泥路南挖自来水管道时,将所挖的泥土堆放在水泥路面上的南侧。晚18时30分,原告周建驾驶皖LZ2249普通两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刘颖沿前马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街上洗澡。当行驶到前马水泥路殷飞家门前时撞上堆在水泥路上南半边的土堆,导致两人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刘颖经抢救无效死亡,支付医疗费10113.63元;周建左股骨颈下型骨折,住院17天,共支付医疗费13025.62元,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
事故发生后,村民殷飞向公安部门报警,村民陈海到场后帮助将原告周建及刘颖抬上救护车后,见摩托车倒在路中间碍事,将其推离现场,公安部门因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成因不能查清,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刘颖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周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85390.76元。
法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所挖的泥土堆放在正常通行的道路路面上,导致原告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撞上该土堆而造成原告周建受伤、其妻刘颖死亡。故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依法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周建无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行车时未谨慎驾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以被告承担70%,原告周建承担30%为宜。被告辩称该事故系自摔,事故原因不能查清,原告没有证据证据证明其受伤及刘颖死亡是撞上土堆导致的。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对接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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