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办法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导读:
司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驾驶外地车辆驶入禁行区……从本月起,新疆区内的驾驶员若出现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仅予以警告处罚,警告记录将记入违法处理系统,第三次出现时,驾驶员将受罚。这是刚刚出台的《新疆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警告分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口头警告处罚的,执勤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书面警告处罚的,将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当场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在24小时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的,执勤民警将查询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如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且为第一次实施的,则给予书面警告,并将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凡被两次给予书面警告后,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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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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