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 老板翻脸莫名成黑户
导读:
刘某为老板服务了一年有余,一次送货发生了交通事故,老板便翻脸不认人,以未签订合同为名,否认刘某是经营部的员工以逃避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
计某于2005年5月10日注册成立了一个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啤酒分装及零售、各类定型食品的零售。2006年3月18日,员工刘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老板计某却不承认刘某的员工身份。同年6月1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同年7月,仲裁委裁决刘某与经营部在2006年3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计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计某主张刘某不是其员工,自2005年5月10日开办以来,既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雇佣刘某从事业务员和送货员工作,2006年3月18日下午,其没有向刘某提供机动车,也没有指派刘某送货。刘某只是为戴某工作,而戴某是挂靠在其名下的,请求确认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则辩称,自己是经营部的员工,事发时其以经营部的名义送货,与经营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刘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经营部其实是计某与戴某共同经营管理的。戴某承认刘某是其员工,当时去送散装啤酒也是戴某派他去送的。戴某是代表经营部行使职务,刘某为经营部工作,并接受经营部的指挥和管理,且经营部每月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从公路养路费缴讫证上计某的签字可以看出,刘某送货时使用的车辆虽是戴某所有,实际上是为经营部所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部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用工指标,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根据送货单和收据,上面均盖有经营部的印章,送货单应为经营部提供,且送货单存根与送货卡上的记载相符,刘某向客户送货的行为应属经营部的行为。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看出,刘某提供的劳动也是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保护现场,其次通知保险公司,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能否“私了”要看情况以下情况可以“私了”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