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 能去4S店修吗
导读:
【案 情】
某日,张某驾车被李某所驾的车追尾,张某的车辆受到较严重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物价局评估,张某的车损为1.5万元。然而,张某修车时却实际花了2万元。他要求李某赔偿他实际损失2万元。但李某认为,既然物价部门定的车损是1.5万元,他只须按这个金额赔偿即可,因此拒赔多出的5000元。张某与之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裁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物价局鉴定的车辆损失为1.5万元,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原告前往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4S店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其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的诉求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维修费2万元。
【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物价局评估的修理费低于4S店的修理费时,是支持物价局的结论还是按照4S店的依据判决呢?
要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必须要清楚4S店的价格为何高于物价局评估的价格。其原因不外有以下两点:其一,物价局的评估结论是按照普通维修店的价格评估的;其二,4S店因为技术专业、服务优质价格而高于非4S店的价格,具体而言,车辆的配件维修、更换价格体系一般分为副厂价、原厂价及4S店价格,4S店使用的配件由厂家直接供应,而普通的维修厂用的是副厂配件,所以4S店的价格要高。
可见,4S店的价格虽高,但却合法合理。当张某的汽车被撞坏后,他面临的选择是进行专业维修还是非专业维修,他有没有权利选择专业维修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对肇事者不公平,本来花1.5万元能修好的车,却花2万元去修,增加了肇事者的负担。但这增加的只是交通肇事者违法的负担、侵权的成本,并且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是有益的。
需特别指出,本案张某的车辆尚在保修期内。一般情况下,汽车销售商都会与买车人约定,在保修期内,必须去指定的维修点即4S店修理,否则免除保修责任。既然如此,一旦汽车在保修期内发生损坏,车主首选4S店寻求更为专业和周到的服务,这更应受到保护。否则,张某就会丧失获得保修的权利,这无异于让张某的利益二次受损。
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全部赔偿。全部赔偿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在填平损失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只要不是恶意扩大损失,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就应当全部赔偿。此案判决具体诠释了这一原则。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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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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