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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罹遭车祸 司法鉴定引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16:22:40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10月一天的下午3时许,一辆轿车在淮海中路上逆向行驶,与一辆在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车内司机和两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女乘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司机梅继林被当场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了解,男乘客是已经退休的法学教授唐荣智,他的妻

2008年10月一天的下午3时许,一辆轿车在淮海中路上逆向行驶,与一辆在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车内司机和两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女乘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司机梅继林被当场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男乘客是已经退休的法学教授唐荣智,他的妻子李家珍生前是副教授,他们在亲友家中做客,商量到欧洲旅行事宜,却在回家途中遭遇不幸,从此阴阳两隔。

事故发生后,徐汇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梅继林的刑事责任。近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梅继林 “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梅要赔偿唐荣智等四名原告共计464191.03元 (赔款已支付)。

法学教授梦碎交通惨祸

今年4月28日上午,徐汇区法院对梅继林交通肇事案依法公开审理,记者到庭旁听。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8年10月18日,75岁、已经退休的法学教授唐荣智和妻子李家珍一起到亲友家中做客,李家珍73岁,是名副教授,也已退休,他们商量到欧洲旅行事宜。下午3时许,两位老人叫了出租车回家。李家珍坐在司机左侧后座上睡着了;身边的唐荣智也闭上眼,想像着这次欧洲行时要给孩子们带什么礼物……他们不知道一场横祸正在向他们袭来。

车祸是由司机梅继林造成的,他驾驶的轿车在淮海中路上逆向行驶,一头撞上了唐荣智夫妇租用的出租车。唐被抛撞上副驾驶座位椅背,造成肩关节脱臼,肘部骨折(后被认定为伤残十级);李家珍的头面部先是与驾驶座的防抢护栏猛烈撞击,撞击后头部再被重重地反弹回来,左侧头顶部位再次撞到了车窗拉手柄上,两次的碰撞,形成了头部的对冲伤。在剧烈的冲撞击下,李家珍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下巴开裂(后缝合3针),两颗门牙被撞断,人当场被撞得血流满面,昏了过去。

据唐荣智回忆,车子相撞时,他只听到巨大的撞击声,未听到之前有急刹车的声音。撞击过后,两车头对峙着,出租车头损坏严重。出租车司机张某急着拨打110,唐荣智只能忍着巨痛,用左手艰难地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唐荣智、李家珍夫妇就近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以下简称“华东医院”)救治。

肇事者法庭上道歉愿全赔

在庭审中,记者从唐荣智的讲述中了解到,他们到了医院后,唐荣智因身上未带足钱款,自己也受伤严重,遂打电话通知亲友,并向亲友借款抢救妻子。因院方骨科没有床位,妻子李家珍只能先暂时住眼科病房接受救治。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有个自称代表梅继林的男子卞某对唐荣智表示,李家珍住进特需病房每日花费1200元太贵,交通事故造成的费用无法报销,要求将李转到别的医院普通病房。唐荣智认为他的妻子受伤很重,正在忍受巨大的痛苦,骨折病人不宜搬动,遂拒绝了这名男子的要求,并明确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梅继林到医院当面道歉,二是要求梅继林先行垫付抢救伤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天上午,卞某带人来借李家珍的×光片,还要拿走李家珍的医保卡去报销,被唐荣智当场拒绝,并拨打110报警。后双方签下协议,卞某遂按协议约定,支付了45000元医药费。

第五天晚上8时许,李家珍突然嘴巴歪斜,口齿不清。医院给李家珍做了脑部断层扫描(以下简称“CT”)。

第六天上午,李家珍被抬上车子要再做CT,此时,李家珍的眼睛已无法睁开,右手拼命抓住唐荣智和儿子的手,喃喃言语中的最后一句话:“他(指肇事者梅继林)胡闹,不付钱! ”之后李家珍进入昏迷中,再没醒来。

第七天,李家珍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这七天中,从李家珍病危到昏迷,直到死亡,梅继林始终未出现。李死亡后,唐荣智要律师通知梅继林立即到医院来,但仍未果。

相对于原告唐荣智,梅继林在庭上的表现要显得低调得多,整个庭审,他只说了几句很少的话。梅继林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他未对唐荣智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提出异议,只强调了不认为自己有罪。在庭上,梅继林当场向原告席上的唐荣智等死者亲属鞠躬赔礼道歉,并表示对唐家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要求没有异议,愿意全数赔偿经济损失。梅继林的代理律师为梅继林做无罪辩护,他们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犯下交通肇事罪,认为车祸与李家珍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两次司法鉴定寻致死真相

2008年10月30日,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中心”)对李家珍进行了尸表检验,分析死因。鉴定的专家根据尸体检验发现:“眼睑皮肤青紫,颏部左侧皮肤擦挫伤,顶枕部偏左侧头皮擦挫伤。躯干部左侧、左上肢及双侧下肢多处皮肤擦挫伤。上述损伤以身体左侧为主。”华东医院为李家珍开具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栏里写着 “脑水肿,脑疝”。结合案情分析,该鉴定中心于同年11月5日出具了鉴定意见:“李家珍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唐荣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警方对李家珍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重新做司法鉴定。 2009年2月20日,司鉴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显然,这次鉴定的焦点在于脑部的检查。华东医院向鉴定专家提供的李家珍头颅CT片显示:“老年性脑改变;左侧基底节见小腔隙性脑梗塞灶,中线结构居中,脑沟清晰,脑室系统未见异常。”报告中没有显示发现足以致死的脑卒中的病变。

司鉴中心鉴定分析意见为:“未见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脑组织挫伤,可排除被鉴定人李家珍颅脑损伤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可以成为缺血性脑卒中的诱发因素。 ”最后,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家珍系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髁上骨折等,后发生缺血性脑卒中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被告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徐汇区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梅继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中,除了死者李家珍的丈夫唐荣智外,还有他们的子女以及李家珍的母亲。包括唐荣智为自己受伤致残提出经济赔偿,包括医院诊疗费、残疾金、律师费、鉴定费等在内合计56786.2元;因李家珍的死亡,唐家提出了合计407404.83元的索赔。

被告人梅继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强调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唐家提出的诉请自愿全额赔偿。其律师则为梅继林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李家珍死亡的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碰撞并非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李家珍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有亲属放弃插管治疗的原因,也有医院治疗不当的原因。辩护人还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梅继林还在法庭上说,案发当日,他听到交通信息,误认为行驶路段单项封闭,其行驶方向的道路未封闭,误入其自认为正确的道路上,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司法鉴定

对司法鉴定意见,唐荣智当庭予以反驳。他根据医学专著中对脑梗死的定义:腔隙性梗死为“直径<15mm~20mm的小梗死灶……预后良好,多数患者可在短期内恢复”。大面积脑梗死梗死范围为 “超过大脑半球平面面积的2/3,或梗死灶范围大于4cm,或位于一个脑叶或多个脑叶的……起病急,进展迅速,预后差,死亡率高。 ”而鉴定报告中李家珍只有散在的大小为0.2厘米×0.3厘米~0.4厘米×0.6厘米的小腔隙样老年脑的改变,病灶远不足以引起大面积脑梗死的15厘米的病灶。他认为,既然解剖未发现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大面积脑梗塞病灶,就应该排除有大面积脑梗死的死因,因此鉴定死因为“缺血性脑卒中”与事实不符。

另外,唐荣智还强调,《现代颅脑损伤学》在对创伤性脑水肿的描述上明确了 “创伤性脑水肿是脑组织承受暴力打击引起的一种病理生理反应……其主要危害是引起和加重颅内压增高,甚至引起脑移位和脑疝,是导致伤死和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 ”“脑水肿引起的颅内压持续增高,最终可能导致脑疝,是颅脑创伤早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继发性颅脑损伤主要包括创伤性脑水肿、创伤性颅内血肿与创伤性脑缺血三种类型的改变。根据尸解报告中载明“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以及结合车祸导致李家珍头面部两次的对冲伤的事实,创伤性脑水肿导致的脑疝才是死亡的原因。

对于鉴定报告中的 “头颅CT检查及尸体解剖均未见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脑组织挫伤,故可排除被鉴定人李家珍颅脑损伤死亡。 ”的分析意见,唐荣智反驳说,“脑外伤的常识中,有 ‘开放性脑损伤’和 ‘闭合性脑损伤’,后者指的就是没有颅骨骨折的脑损伤,这种损伤在临床上是非常常见的。唐荣智认为7位鉴定专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医学常识,而是故意掩盖脑损伤的事实。 ”

受害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3日上午,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梅继林交通肇事案开庭宣判。法院认定的证据中,有“本案中,没有肇事行为,即使李家珍存在自身疾病因素,亦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因此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只是表明了原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不影响定罪,只是作为量刑依据。”法院认为: “鉴于被害人李家珍的死亡原因系 ‘多因一果’,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最后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判决:“被告人梅继林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此外,还判决梅继林赔偿唐荣智等四名原告共计464191.03元(赔款已支付)。

唐荣智等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30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害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回国奔丧费用共计1.5万元还没获得赔偿。不过,市一中院至今未予受理。他们又就刑事部分向徐汇区检察院递交请求抗诉状,认为法院对梅继林免于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过也没有获得检方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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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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