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措施不当乘客摔倒获赔二万五
导读:
乘车途中,乘客因司机紧急刹车摔倒受伤而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审理了这一客运合同纠纷案。
孙某在浙江省丽水市乘坐公共汽车途经市区一交*路口时红绿灯时,因前方有人骑车闯红灯,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刹住了车。坐在车厢后排的孙某没有反应过来,人就“飞”了出去,造成右踝粉碎性骨折伴脱位。
孙某经住院治疗35天,化去医疗费15768元,其中市公交公司支付了7000元。而这些钱远远不够,孙某现踝关节内已做了固定术,今后取内固定费还需4000元。孙某遂一状纸将市公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被告市公交公司认为,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行动,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行为,是合法的。从紧急避险的角度讲,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是出现不可抗力,被告的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他人闯红灯,是司机无法预料的,存在不可预见,也不能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司机采取措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市公交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被告的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因紧急制动,措施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因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辩解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理由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市公交公司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仍需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人民币25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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