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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撞上路中间电线铁塔身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10:27:45 人浏览

导读:

酒后驾车撞上电线塔2008年3月9日22时25分,南阳市民张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处时,摩托车撞在路中一线路铁塔的水泥座下,张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后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张某饮酒后驾驶
酒后驾车撞上电线塔

  2008年3月9日22时25分,南阳市民张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处时,摩托车撞在路中一线路铁塔的水泥座下,张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后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亲属诉讼索赔

  2009年3月10日,张某家人一纸诉状将线塔产权单位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一并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5日,卧龙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赔偿纠纷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线塔产权单位称,此线塔是1990年经有关部门审批、设计,并有合法手续。产权单位已在线塔上悬挂“禁止拆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字样的警示标志。被告认为张某的死亡乃因其饮酒后自身过错造成,线塔产权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认为,线塔不属于市政设施,被告不是线塔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产权单位被判赔偿

  2009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线塔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在线塔上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对建筑设施保护的警示标志,而不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构成威胁,故对张某的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线塔不属于市政设施,因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判决:线塔产权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张某亲属60517.51元。

  判决下发后至12月1日,法定的十五天上诉期已过,原被告三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说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乔国和认为,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责是正确的,而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建筑物与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受害人家属索要的是对生命权损害的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不管致人死亡的建筑物是否合法,产权单位没有设置交通安全警示及防护提醒,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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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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