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三辆机动车承担责任
导读:
2009年4月13日晚,步行于312国道的林某被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随后摩托车驾驶员逃逸。不幸的是,之后已经躺倒在地的林某接连又遭到两辆轿车的碾压,致使其当场死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各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无疑是一个焦点,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能否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还关系到紧接着就会出现的保险理赔问题。
原告马某就是上述案件中第一辆轿车的驾驶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他和第二辆轿车的驾驶者郭某一起,被认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而逃逸的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马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62000元。
在支付了162000元后,马某想到之前为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三辆车均应有交强险,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责任为由,拒绝按马某要求支付全额赔款。于是马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因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三辆机动车共同作用造成的,这三名车主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赔款54000元。马某虽向死者亲属支付了162000元,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只在马某应当承担的54000元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此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给马某交通事故赔偿款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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