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上下班途中车祸归交通险
导读:
据《广州日报》报道,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教授表示,现在因为有些因素,《社会保险法》6月份审议不了。
但是,“大的问题已经协调好,按照人大的计划,8月份不出,就10月份出,估计年内便可出台。”余明勤表示。
此外,有关法律颁布之后,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仍在进行协调。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查阅了本月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程,议程里的确没有关于审议《社会保险法》的安排,因此,结合余明勤的说法,出台的时间应该在下半年。
争议
“上下班途中”概念不好确定
自2009年7月24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公布,意见稿中的一大变化: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情形删除,立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
该官员表示,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官方对此还有一个理由,实践中,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专家建议
上下班途中车祸归交通险
中国劳动协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群义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将上下班途中的车祸归到交通险比较合适。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更有好处,相关出现的事故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有一个明确的处理,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有保险,这样更具操作性。”
他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车祸在过去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是算工伤的,主要是因为与工作有关系,并且没有其他保障替代。去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建议把这一点去掉后争议比较大,但这样处理是比较合适的。
他说:“因为上下班交通事故能不能算工伤确实很难操作,下班以后可能去干别的事了,很难说清楚与工作有没有关系。‘上下班’的内涵、行为和条例本身之间的关系很难确定。”
孙群义说,工伤保险和交通之间的关系过去的操作办法是,没有认定工伤之前,由交通险代付,最后由工伤险了结,造成两个保险机构之间的扯皮。
最终还是要由一方来解决,这样的话对劳动者来说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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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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