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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01:10:06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010年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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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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