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借给他人使用 交通事故谁买单
导读: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审理焦点与电动自行车是否定性为机动车密切相关。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审判实践,向他人出借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电动摩托车新国标未实施之前,电动车仍属非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也应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庐阳区法院关于这起案件的审理,给出了明确答案。
2009年4月20日20时许,邵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寨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因违章转弯撞倒正在行走的盛某某,致盛某某受伤住院。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向张某某借用的,该车所有权人系张某某。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邵某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盛某某身体受伤,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盛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将其车辆出借给邵某某无偿使用,与盛某某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无过错,盛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辆的范畴,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邵某某赔偿原告盛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四万余元;对于原告盛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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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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