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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00:10:34 人浏览

导读:

为充分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化解矛盾资源、节约行政成本,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快捷、调解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12月11日,由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盐城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新模式

  为充分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化解矛盾资源、节约行政成本,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快捷、调解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12月11日,由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盐城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新模式在我市正式启动。这一模式简化了事故处理程序,实现了公调工作无缝对接,将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主要以省综治、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为依据,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的指导下,由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需工作经费及人员报酬全部列入财政预算;调解员由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等5名同志组成,全部来自司法、公安、法院、保险以及银行的在职和退休干部,他们既熟识法律知识,也具有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经验。将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自愿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接受申请并予以受理后,会在一个月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及时成立,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资源优势,更好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直接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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