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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不如承认“私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20:37:56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定: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11月10日《成都晚报》)常人理解中,发

  日前,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定:“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11月10日《成都晚报》)

  常人理解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只要双方均不碍大事,就不必赖在路上等待交警取证处理,私了也未尝不是一种合理选择。尤其对于一些普通的尚未造成巨大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我极力主张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以及致力于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私了”。但四川省新出台的这一貌似不太赞成“私了”的规则,无疑是将“事故”双方推向两难境地。原因是,“私了”不一定“事了”。

  当然,四川省交管部门公开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的做法,其初衷无非主要是为了客观、公正取证,随之处理事故。但我认为,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假如肇事责任一清二楚,车辆损害一清二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也一清二楚,或者经过充分协商能够很容易地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上述的规定就是没有必要的。由此我想起广州交管部门曾有个原则,即在没有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伤害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交管部门不介入。

  民间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实际上要比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便捷得多、简单得多。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大量很复杂的交通事故因“公了”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日益加重;另一方面,有限的警力又对一些很简单的交通事故不肯放手。怎样处理这一矛盾,是增加警力,还是下放权力?如果是前者,就意味着要继续提高执法成本。如果是后者,最明智的办法则是承认“私了”。从这个意义上看,“私了”了却的不仅仅是交通事故,还有旧的执政执法理念。

  一言概之,“私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如果将“私了”合法化,不仅于“公”于“私”都有利,还能推动现代交通管理进步。因此,现在亟须的是,确定“私了”的适用范围、操作办法和法律地位,让“私了”有自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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