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铭伟案——入选省高院案例指导
导读:
孙伟铭案入选省高院案例指导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昨日,省高院向全省发布第三、第四期案例指导,孙伟铭一案的认定也被收录其中。
而经公证处公证的网络证据,案例指导中也明确,法官可以审查其真实来源。
孙伟铭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省高院二审认定,孙伟铭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孙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犯罪。省高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摘要: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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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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