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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撞人后逃逸拒不认罪 肇事者被判十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19:14:46 人浏览

导读:

本报微山11月25日讯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和相关技术认定,将其锁定。该男子心存侥幸,从侦查到庭审均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微山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近日,对于这起零口

  本报微山11月25日讯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和相关技术认定,将其锁定。该男子心存侥幸,从侦查到庭审均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微山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近日,对于这起“零口供”案件,济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微山县程某被人撞倒,肇事者驾车逃逸,后程某抢救无效死亡。微山县交警大队对程某所骑自行车进行检验,并通过查看事故地点的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者为刘某。通过鉴定,济宁市公安局和山东省公安厅证实刘某所骑摩托三轮车与程某所骑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且程某所骑自行车附着的红色油漆与刘某所驾驶摩托三轮车上提取的红色油漆所含无机元素成分和有机成分均相同,且同一类车所处环境不同含有机成分各不相同,对有机成分的鉴定具有唯一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某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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