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摩托撞车伤人
导读:
致乘客四肢瘫痪,摩托车手一审判赔49万元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熟人丁某,结果遇车祸致丁某四肢瘫痪,李某被一审法院判赔49万多元。昨日,该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7年2月12日下午2时50分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熟人丁某,在南海大沥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伤,李某和丁某也受伤。该案一审时,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丁某被鉴定为四肢瘫痪一级伤残;大小便失禁三级伤残等。
据交警认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速行驶,是此次事故过错之一,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担责。
经查,小客车车主为南海某公司,刘某与该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该公司为小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现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丁某将李某、刘某、南海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4万多元。
根据交警认定,一审法院酌定主、次责任赔偿按7比3的比例分担,南海某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赔偿49万多元,刘某赔偿5万多元;南海某公司对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万元,在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23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对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李某、刘某和南海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最后一条判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南海某公司连带承担本该属于由李某承担的那份七成责任,所以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昨日庭审上,该公司表示其已购买了保险,其赔给丁某多少钱,保险公司就应承担等额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回应只承担法院判决部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张某在某加工厂工作,2006年10月,车间缺一种加工材料,班长安排张某去3公里外的库房去领取,张某便驾驶自己无牌照的摩托车(张某也无驾驶证)去领材料,途中,因操
案例一:2004年7月5日台山汶村镇刚毕业的17岁男中学生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个同学由汶村往海宴方向行驶。晚上8时多行至风村择美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侧,
信息时报讯(记者黄鹏通讯员茂公宣)前晚,广东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副中队长江河与李斌前往化州市河西新路口附近处理一宗交通事故。在执勤过程中,长江河遭一辆无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