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3-15”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6年半
导读: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造成25人死11人伤的“3·15”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靳小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2007年3月15日零时50分,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靳小杰驾着包括3名司乘人员在内满载共计36人的大客车,由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出发前往西安,高速行驶的客车在汉中市褒河水库段冲出路墩,坠入水库,造成25人死亡11人受伤的“3·15”特大交通事故。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靳小杰驾驶的大客车存在制动严重磨损、里程表等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等安全隐患。而且在驶入弯道多、路况复杂的316国道汉中褒河段后,一直都没有减速。车上曾有乘客提醒其减速慢行,但靳小杰未予理会。在车行至褒河老丈沟路段右转弯时,由于其对路况不熟悉,路面湿滑、视线不好且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尾部撞翻路墩后坠入13米深的褒河水库中。由于天气寒冷,车辆封闭,逃生困难,造成车内25名乘客溺水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靳小杰在明知车辆制动不良,里程表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出车,夜间行驶时又不按照道路交通提示牌的提示行车,在车况、路况和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造成了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法院判决靳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本报讯9月5日凌晨,207省道蚌埠市蚌西路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两辆货车发生猛烈相撞,两车内5人中3人死亡、2人受伤。今年19岁的上海女孩陆静(化名)是这起事
山东海阳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亡11人电据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消息,8月1日23时10分,山东烟台市海阳县一辆斯太尔大货车(无牌照)在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五间屋村大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