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致残收入未减生活补助能否获赔
导读:
2003年11月2日上午,某中学正值期中考试。第一场考试结束后,该校初二年级学生方俊(13岁)、王腾飞在该校操场上玩耍,两人为教学答案之事发生争吵,王腾飞在方俊的背上咬了一口,方俊即向王腾飞身上吐口水后逃跑,王腾飞追赶方俊,方俊跑至教学楼二楼楼口将正从三楼下来的老师麦青撞倒。麦青被送往医院治疗,于同月27日出院,共花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到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针对本案,教师麦青受伤致残六级,但其教师的工作能力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未下降,并且其收入已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二审法院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的精神,判决不予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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