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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4:31:4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交通部直属海运局、航运公司及地方所属航运部门的船舶(简称航运部门)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政部门)交运的邮件,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二条邮件包括下列各项: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2.每件不超过15公斤的邮政包裹;3.国际同件(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海运局、航运公司及地方所属航运部门的船舶(简称航运部门)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政部门)交运的邮件,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邮件包括下列各项: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

   2.每件不超过15公斤的邮政包裹;

   3.国际同件(函件及包裹重量以国际惯例为准);

   4.邮政通信专用物品(简称邮政公物)。

   第三条 为了运送上述邮件,邮政部门要求在定期班轮包用运邮专间时,航运部门应在船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邮政部门的实际需要,供给装卸方便的专用舱位。运邮专间的容积如需变更,经双方同意,得予调整。运邮专间不能容纳的邮件,邮政部门应于班轮开航之前一日提出申请,在船上易于照顾与起卸的地方,拨给普通舱位,作为额外邮件,委托航运部门代运。

   未设运邮专间的船只,航运部门应在船上选择保管安全和装卸方便的地方,划定运邮舱间,装运邮件。邮政部门将邮件封成袋、捆,于开航前提出交运吨位,申请托运,但当天出版的赶班报纸、杂志,航运部门应随到随收。

   各地轮渡运邮,随到随运,不办理上述申请手续。

   第四条 邮件运费,按下列规定核算:

   1.设有运邮专间的班轮,其运邮专间及押运员工作室以房间所占容积(1.133立方米折合1吨),照该轮单程航次,按一级货运运价包舱计费;交船方代运的额外邮件,按六级货运运价计费。

   2.未设有专间的轮船及轮渡承运的邮件:

   (一)信函及国际邮件等(包括第二条1、3两项邮件),按一级货运运价计费;

   (二)包裹按六级货运运价计费;

   (三)邮政公物除装专间者外,按一般货运办理,但零星邮政公物,每件不超过15公斤的,得经当地双方洽商改按小包邮件发运及计费。

   对未按上述运价等级(1~8级)收费的地方所属航运部门的船舶,仍按原规定运价等级 (1~25级)计算运费。

   航运部门的货物分等表及运价表,如有变更,应随时送交邮政部门。

   第五条 运费结付办法一般以每月结算一次为原则,具体可由当地航运机构与邮局洽商办理。

   第六条 各类邮件的每袋折算重量,按下列标准核算: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零星的)、盲人读物(包括同类的国际邮件)等为5公斤;

   2.印刷品(大宗书籍)及包裹(包括国际包裹)为20公斤;

   3.邮政公物按实际重量计算。

   上述各项邮件,如有必要按实际重量核算时,可经当地航、邮双方洽商同意后,改按实际重量计算。

   第七条 进口和出口邮件的装卸舱,由当地航、邮双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办理。如需使用驳船、起重机等,应另付费,其付费办法也由当地航、邮双方直接洽议。

   第八条 沿海及长江等航线上的大轮,设有运邮专间的邮局押运员,每船以一至二人为限,但邮局派员学习或检查邮运时,得与航运部门协商发给乘船证,免费搭乘;邮局押运人员应随身携带邮政人员服务证,并穿着工作服及佩带邮政胸章,登船后,应服从船长指挥,遵守船规。

   押运人员的办公桌椅、铺位、照明、防火用具、救生圈、饮料用水等,由航运部门免费供应,上述设备在使用中如有遗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为保证船只、旅客及货运的安全,凡航运部门禁运的物品,邮政部门也应一律禁寄,其禁运物品清单由航运部门提供。对于危险物品,邮政部门应按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交运。

   第十条 为保证邮件的保密、安全,除邮局派押运员运送的邮件,由邮政部门自行负责外,其他交由轮船托运的邮件,在双方交接时,应严格检查验收邮件的袋牌、袋身、封志、绳扣是否完好,航运部门对承运的邮件,应负责妥善保管,认真交达。邮件在托运中如有遗失、短少、损毁,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应按邮章赔偿,邮政公物按实价赔偿。

   第十一条 航运部门的任何船只,如载有邮件进口时,均应在旗杆上悬挂邮政部门供给的邮旗,以便当地邮局派员接卸邮件。

   第十二条 经双方同意,邮政部门在客船上明显地点,设置信箱,以便旅客投寄信件。凡已派押运员的船只,该项信箱由邮局押运员进行管理;未派押运员的由船上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代办出售邮票和收寄平常信件等简单邮政业务。

   第十三条 运邮船只在航行途中,如遇天灾人祸,发生共同海损,邮政部门不负分摊责任,邮政部门所受损失,也不向其他关系人要求分摊,但于船只发生海难,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第十四条 各地航运机械与邮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商订补充办法一式两份报部核备。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修改、补充,由交通部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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