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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3:04:03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 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有法院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赔偿,但是根据以上最高院批复,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对于出租车司机师傅,可以让当地客运管理处出具证明出租车日平均收入,结合上述批复最终获得赔偿的依据。 文章 不得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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