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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通告30日内必须为自行车上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2 21:51:38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上海市公安局通告30日内必须为自行车上牌”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综合管理,严厉打击盗窃、非法销售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综合管理,严厉打击盗窃、非法销售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道路交通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于9月30日发布通告。通告如下:


    通告要求广大市民包括外省市来沪人员购买自行车后,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井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或自行车代理上牌点办理自行车上牌手续。2001年11月1日之后仍未办理上牌手续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对具有购车发票但尚未上牌的自行车,车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外省市人员还需暂住证)和购车发票,到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或自行车代理上牌点办理上牌手续;对购车发票确已遗失,且无法提供其他原始凭证的,由本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予上牌;对持有已失效号牌的,车主凭原自行车行车执照到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或自行车代理上牌点补办新号牌手续,原行车执照也已遗失的,必须到原核发牌照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补办新号牌手续。补牌的号牌有效期至2004年底。


    公安机关将依法加大管理力度,对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专项整治。200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公安机关发现无牌无证自行车的,对车主进行宣传教育,劝告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牌;11月1日至30日,发现无牌无证自行车的,对车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12月1日起,发现无牌无证自行车的,即予扣车,查扣后60天内未来认领的,作无主车处理。其中对能提供自行车合法凭证的,予以罚款处罚,并限期上牌;对不能提供自行车合法凭证的,予以没收;对有盗窃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告还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盗窃、非法销售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讲明情况并上交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对不听劝告,继续进行盗窃、非法销售或明知赃车继续使用的,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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