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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2 20:17:26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首次明确精神损害、同命同价同命可以同价、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法可依了……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含糊不清的状况,特别是精神损害和同命同价赔偿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同命同价

  同命可以同价、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法可依了……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含糊不清的状况,特别是精神损害和同命同价赔偿方面给予了首次明确规定。正像专家们表述的那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虽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等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王胜明说,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   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定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药品、医疗器械有缺陷,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开别人汽车出事故,使用者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主人应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者应担责   法律明确,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应担责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新华社电   马上解读   昨日,就一些大家感兴趣的法条,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嘉军和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去年8月,19岁女孩小丽被撞身亡。交警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一辆轿车从小丽尸体上轧过。小丽的父母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法院最后判车主赔偿5000元。赔偿数额悬殊,皆因司法解释不明确。   张嘉军:《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仍不好把握。我骂你两句,你说精神受刺激了。   这里的“刺激”不像精神病人发疯一样明显,什么情况下可构成精神损害?即对人的精神损害到什么程度,或者有没有更客观的东西来体现出来,也就是用什么物化的东西作标准更重要。另外,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各法院目前还是按自己的理解来判断。   关键词:同命同价   案例:去年12月3日,刘峰(化名)开车撞上路边堆积石当场死亡,家属状告市政部门索赔49万余元(本报曾报道),中原法院按照农村赔偿标准,刘峰家属获赔12万元。   张嘉军:这部法律的最终通过,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赔偿的标准改不改?如果仍以当地的年收入或月收入来计算,那大多农民的收入还是较低的。法律中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同的数额,具体是什么数额”?赔偿标准还得有相关赔偿设施的完善才行。   郑水泉:虽然出台了“同命同价”的条文规定,但是该条文留了个“尾巴”,即该条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用了“可以”之词,这样,它体现了这种规定不是太强硬。因为,“可以”在法律条文中表示的是不确定术语。所以,将“可以”改为确定意思的“应当”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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