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在即 解读九成条款已变脸的新《保险法》
导读:
昨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新《保险法》共有187条法规,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增87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仅有13条未作修改。新法中增加的2年“不可抗辩”原则将统一从10月1日开始计算时间。此外,保监会还表态,将对部分险企借机大幅涨价的行为实施严控。
寿险
重疾险2年内未发病可获赔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具体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但是,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却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投保人也有很多猜测。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明确,所有在今年10月1日之前投保的旧保单,其“不可抗辩”期限均将从10月1日起计算。
财险
车祸中的“苦主” 可直接起诉险企
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志勇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黄志勇进一步解释说,“举个例子来说,在一桩交通赔偿案件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在20万元,其中有约12万元可以由交强险赔付,在肇事车主购买了商业险的情况下,另外的8万元则需保险公司赔付,以往如果肇事车主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只有通过起诉车主来达到目的,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第三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交通案件中的“苦主”来说,新法大大提升了保障。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二手车过户后如果保险没有过户,车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在买车险时,行驶证或者驾照已经过期,但是代理人员却照常签约,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也会埋单。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溯及力
新法基本不能追溯旧保单
新《保险法》有不少地方做了调整,不少投保人关心新法实施后,旧保单是否仍然有法律约束力。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仅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保监会负责人同时表示,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确保已签订保险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时消费者的权益。
涨价
新保险法实施与否和保险产品涨价无关
针对“新保险法实施将导致保险产品涨价”的传言,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昨日对媒体表示,新保险法出台的本意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是否提升保险产品的价格,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畴,与新保险法是否正式实施并无直接关联。
监控
险企若趁机大幅涨价将被严控
据了解,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义务较之前有了大幅增加。有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以部分保险产品将停售为由头大肆推销产品。也有部分社会舆论认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将提升保险产品价格。
对于这一做法,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确实需要依据新《保险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也可能有增长,但这不应成为涨价的理由。
“当前个别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法生效后将涨价’进行产品推销,这种做法不妥。”该负责人表示,修改保险法目的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将增加的条款责任转移到价格上。保监会将依据新《保险法》对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合理大幅涨价的情况,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管理。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提升服务水平来适应新保险法规定。
“对于个别公司利用新保险法出台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们认为极不妥当。”杨华柏称。对于销售中存在的误导及其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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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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