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 司机无责任保险不免赔
导读:
法制日报北京3月28日讯记者李立 备受社会高度关注的无责任事故机动车如何赔偿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国务院近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赔偿原则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也不区分是人身还是财产,保险公司均应该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个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尽管无责不免赔,但《条例》还是考虑了应有的公平性,推出分项责任限额,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对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条例》为此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可能近期就会拿出来。
《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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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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