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三、参加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
参加公开处理事故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证人;车辆产权所有人;旁听人员。
四、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方法
(一)现场处理公开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
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
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
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的,就涉及到了医疗费的问题。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下面就为您详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