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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认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危险品运输常规、备用及禁止通行线路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2 03:38:25 人浏览

导读:

为加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给周边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部长令)的规定,针对我省国、省

  为加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给周边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部长令)的规定,针对我省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和周边环境,经研究,特确认浙江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常规通行线路69条、备用通行线路16条、禁行通行线路16条(详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常规通行线路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核定线路通行。对个别线路途经城镇路段或临时施工需禁止通行的交叉路口前,应配套设置相应指路标志加以引导至绕行路段,便于全省形成一个既便利通行又相对行驶安全,对周边影响相对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网络。在常规通行线路正常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遇前方突发自然灾害或紧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允许进入周边的通行线路或备用路线借道行驶。

  二、备用通行线路在一般情况下不核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但在常规通行线路遇有施工或塌方等特殊情况,各地应会同公路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落实相关安全通行和完善必要的设施,并经省厅交管局核准后予以通行。

  三、禁止通行线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当遇有自然灾害或紧急救援等紧急情况,确需经过禁止通行线路通行的,应按上述第二条要求完成踏勘和核准程序,并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防护、抢救装备,经公安机关警车护送方可通行。

  各地对纳入常规、备用、禁止通行线路的道路要逐一进行专门研究,并应对危险品禁止通行标志和指路标志进行清理和完善。必要时,应会同道路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沿线重要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加固和完善。对危险品运输通往禁止通行线路的交叉路口前,在设置相关禁令标志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指路标志加以引导。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道路的实际通行条件,及时做好辖区内其它相应道路危险品运输通行线路的核准工作。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常规通行线路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备用通行线路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禁止通行线路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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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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